协会概括
Association Overview
- 协会介绍
- 组织架构
- 协会章程
- 协会大事记
- 联系我们
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Shenzhen Commercial Mediation Association,简称SCMA)是全国首个有关商事调解的专门协会,是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登记的社团法人,由深圳市司法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业务指导单位。
协会由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作为主发起人,联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调解中心、深圳市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上市公司协会、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协会、深圳市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会、深圳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一共九家单位共同发起。协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首批会员共57个,由深圳市两级法院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组成。
协会的职能主要包括推动建立商事调解的行业规则、调解员职业道德准则及其他行业自律性规定;推动建立完善商事调解员管理制度并建立商事调解员名册;探索商事调解市场化运作机制,拓展、规范商事调解法律服务市场;推动完善诉调对接和仲裁调解对接机制;推动建立商事调解员的认证体系及标准并开展会员培训,探索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商事调解员准入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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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章程
(2020 年 9 月 10 日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 团 体 的 名 称 : 深 圳 市 商 事 调 解 协 会(Shenzhen Commerical Mediation Association,简称 SC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深圳从事商事调解的相关组织、机构及人员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动深圳商事调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创新商事调解管理机制,规范商事调解行为,全面提升深圳商事调解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商事调解领域的区际、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司法局、业务指导单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2 栋 B 座 703 室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建立商事调解的行业规则、调解员职业道德准则及其他行业自律性规定;
(二)推动建立完善商事调解员管理制度并建立商事调解员名册;
(三)探索商事调解市场化运作机制,拓展、规范商事调解法律服务市场;
(四)推动完善诉调对接和仲裁调解对接机制,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有关商事调解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工作提供人才储备、推荐鉴定、调解员培训等协助服务;
(五)宣传推广商事调解服务,促进域内外商事调解机构、商事调解员的交流与合作;
(六)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配合共同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七)推动建立商事调解员的认证体系及标准并开展会员培训,探索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商事调解员准入制度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5000 元;
(二)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1000 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可以视为退会,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⅔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由副理事长(副会长)作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对本会负有监督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社会组织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9 月 10 日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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